一、个体户营业执照名字怎么起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个体营业执照名称怎么取名
法律分析:个体营业执照名字组成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一、个体工商户怎么起名?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采用厂、店、馆、部、线、中心等形式组织,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名称为登记项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二、个体户营业执照名字怎么起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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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